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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461單選題

甲機關起訴主張乙於任職期間,借用A宿舍,現乙已退休,使用借貸之目的完畢,請求乙返還A宿舍。乙則抗辯使用借貸之目的尚未完畢,如法院認其仍應返還宿舍,因其每月之退休金僅新臺幣(下同)2萬元,生活困難,聲請法院酌給適當履行期間,利其謀得棲身之所。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應返還A宿舍予甲,並定履行期間。關於履行期間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應否給予履行期間,法院應令甲、乙進行辯論
B訴訟中經甲同意,法院得給予乙1年之履行期間
C甲、乙未能達成合意,第一審法院審理後發現乙確實生活困難,孤身一人,並無親友,得酌定給予2年之履行期間
D第一審於民國111年3月13日宣示判決乙應返還宿舍,但履行期間2年。甲得提供150萬元為乙擔保後得假執行。該判決於111年3月16日送達乙,於同年4月30日確定。甲未供擔保聲請假執行,乙之履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履行期間自「判決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被告」時起算,只要判決有宣告假執行,起算點即為送達日,與原告是否實際供擔保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3項,履行期間自「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送達於被告時」起算。本題判決已宣告假執行,故應自送達日(3月16日)起算,不因甲未供擔保而改自判決確定日起算。

考點:辯論權保障考點:原告同意定履行期間考點:職權定履行期間考點:履行期間起算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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