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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61單選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欲使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參與和解,應先將其追加為被告正確答案
B成立訴訟上和解後,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該審級裁判費三分之二
C因試行和解或定和解方案,法院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D當事人間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人經法院許可或通知即可參加訴訟上和解,無須先追加為當事人(被告)。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第2項規定,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因此,第三人可直接參與和解,無須先將其追加為被告,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第三人參加和解考點:退還裁判費考點:本人到場義務考點:和解之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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