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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5單選題

有關訴訟上和解及調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試行和解或進行調解程序,雖當事人已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且授與和解之特別代理權,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仍得命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B經法院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未於和解期日或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均得以裁定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正確答案
C就訴訟或調解之爭議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法院或承辦調解之法官,均得依職權通知參加和解或調解程序
D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未參加和解或調解者,得對已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和解罰鍰上限3000元,但調解罰鍰上限是新臺幣3000元以下嗎?調解依第409條可處3000元以下,但本題B錯在『均得』——和解與調解罰鍰規定其實不同。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要選錯誤者。和解程序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民訴並無直接處3000元罰鍰之明文(第377-1條僅規定命到場),而調解程序依第409條得處3000元以下罰鍰。B稱『均得』處罰鍰,將兩者混為一談,故錯誤。

考點:命本人到場考點:罰鍰規定差異考點:第三人參加考點:第三人撤銷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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