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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8單選題

關於當事人兩造成立之協議,下列何者,不生效力?

A就兩造爭執之某事實存否,於法院決定要行鑑定時,選定某專家為鑑定人之協議
B就當事人一造對他造今後之加害行為所致損失,受害之他造均不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協議正確答案
C就應適用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之應證事實,分配由一造當事人就該事實存否負證據提出責任之協議
D在甲為履行損害賠償債務而簽發某面額支票交付乙作為清償方法後,甲、乙間成立乙在甲不履行債務時,僅得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不以票款支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起訴之協議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當事人協議若違反公序良俗或剝奪訴權,原則上不生效力;預先拋棄未來侵權訴權之約定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B

預先就「未來」尚未發生的侵權行為,約定受害方不得起訴,等同事先拋棄訴訟權(憲法第16條保障),違反公序良俗,協議不生效力。

考點:鑑定人合意考點:預先拋棄訴權考點:舉證責任契約考點:訴訟標的合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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