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名下有A地及B屋,甲將A地與B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作為向乙借款之擔保。甲嗣後未依約清償債務,乙即聲請法院查封拍賣A地與B屋。法院於查封時發現甲在A地種植果樹,且其B屋、連同抵押權設定前所增建之不具獨立性的C廚房已出租予丁使用,乙遂通知丁自查封後應對其繳交租金。兩個月後,B屋因地震倒塌,黏貼在屋簷上之D交趾陶雖掉落於地,但拆取後竟然無損。下列何者,非為乙之抵押權效力所及?
AB屋查封後之租金
BD交趾陶
CA地查封前自果樹掉落之果實正確答案
D增建之C廚房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 863 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之天然孳息。果實於A地查封「前」即自果樹掉落,已與A地分離並脫離抵押標的,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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