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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4單選題

關於鑑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於訴訟前自行委請司法院認可之專業機關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應定性其證據方法為「鑑定」
B鑑定人因已出具專業書面鑑定報告,故無到場陳述及具結之義務
C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後,當事人始知悉該人有拒卻之原因,仍得聲明拒卻正確答案
D法院選任經兩造合意之鑑定人者,其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法院應受拘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民事訴訟法上的「鑑定」須由法院選任,私人委託僅為書證;法院不受鑑定意見絕對拘束,且事後知悉拒卻原因仍可聲明拒卻鑑定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2項但書規定,縱使鑑定人係經兩造合意選任,若當事人事後始知悉有拒卻之原因(或原因發生在後),仍得依法聲明拒卻,以維護程序公正。

考點:私鑑定與書證考點:鑑定人義務考點:鑑定人之拒卻考點:自由心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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