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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51單選題

關於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事訴訟制度應避免突襲裁判,並確立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
B法官迴避制度具有確保當事人公正程序請求權之意義
C三級三審制度係憲法上司法救濟請求權之要素,不容當事人處分或立法簡化正確答案
D法律安定性及個案正義,均為民事訴訟法建構制度時之基本信念,但因二者偶而會發生衝突,故有權衡之必要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三級三審非憲法保障之必備要素,立法者可為合理簡化(如小額訴訟限制上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釋字第574號等明白指出,憲法訴訟權保障的是「有審級制度」,但三級三審並非憲法所必要,立法者得視事件性質合理簡化(如小額訴訟二審終結、飛躍上訴等)。

考點:程序主體性考點:公正程序請求權考點:審級制度考點:民訴基本原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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