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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53單選題

關於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欠缺審判權者,仍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理由正確答案
B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如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審判,即應審判之
C普通法院認受理之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而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將訴訟移送至該管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就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有審判權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判權欠缺之抗辯有時效限制,未於事實審爭執者,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理由。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依民訴法第 31-2 條第 4 項,當事人未於事實審爭執普通法院無審判權者,不得以此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目的在促使當事人儘早主張並維持訴訟經濟。

考點:失權效考點:合意管轄考點:職權移送考點:審判權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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