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分別為經營成衣買賣之供貨、銷售公司,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如調解不成立,即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B乙於調解期日 7 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甲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職權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C甲依定型化契約約款向合意管轄法院起訴時,乙得抗辯小額訴訟程序無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正確答案
D乙對甲反訴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60 萬元,法院應以其反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答案與詳解
第436條之9原則限制法人或商人以定型化條款指定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但條文但書明定「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甲、乙都是公司,合意管轄約款仍可適用,乙不能依該條抗辯排除,故C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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