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居住於臺南市,向高雄市之乙購買乙所有之 A 車,約定於 5 月 5 日交付,但乙因事未於當日依約交付。嗣後發現 A 車於 5 月 6 日毀於高雄市發生之火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火災為通常事變,甲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B不可歸責於乙,乙依民法第 225 條規定免除責任
C甲得依民法第 226 條有關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正確答案
D乙不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因乙須對遲延中發生的不可抗力(火災)負責,該標的物滅失依法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甲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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