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罹患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乙訴請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嗣後,甲欲主張裁判離婚後陷於生活困難,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是否有理由?
A甲罹患精神疾病,係因己方之事由導致裁判離婚,屬於有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B甲罹患精神疾病,並無過失,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正確答案
C乙對於離婚事由並無可歸責之處,屬於無過失之一方,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無理由
D甲罹患精神病之過失,較諸乙主動請求離婚之過失為輕,故甲請求乙給付贍養費有理由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甲罹病無過失,符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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