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乙妻有未成年之婚生子丙,乙婚前另與丁男交往,甲死亡後,其母戊認為丙非甲之子,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應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當事人始適格
B如丙受婚生子女推定,則戊所提訴訟為無理由正確答案
C為監督法官之審理,此類訴訟所有民眾皆可旁聽
D受訴法院得命被告乙本人到場,如乙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裁罰,並命拘提
答案與詳解
丙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受婚生推定(民法第1063條)。此時只能由夫、妻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提否認之訴,第三人(祖母戊)另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欠缺確認利益或於實體法上無據,訴訟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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