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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359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B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正確答案
C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D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訴之追加在第一審有「不甚礙防禦及訴訟終結」的例外,但第二審為保障審級利益不適用此例外;且本題租金與貨款的基礎事實顯然不同一。

為什麼答案是 B

於第一審程序,因兩訴基礎事實不同一,若被告不同意(無第1款適用),且有礙訴訟終結(無第7款適用),依法原則上不得追加,法院應不許其追加。

考點:基礎事實同一性考點:第一審追加要件考點:第二審追加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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