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該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裁判准分割 A 地時,不受原告訴之聲明就如何分割 A 地所表明之分割方法所拘束,但此項表明可資以促使本案審理集中化
B在乙抗辯共有人間已有分割之協議時,甲得追加請求判決命乙及丙履行該協議
C如乙之應有部分於訴訟繫屬前已讓與丁,則甲之起訴欠缺被告適格
D如乙之應有部分於其收受甲之起訴狀後讓與丙,則自丙受讓之時起,乙喪失被告適格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民訴§254當事人恆定原則,訴訟繫屬後(收受起訴狀繕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者,於訴訟無影響,乙仍保有當事人適格,並不喪失被告地位。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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