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陳稱:乙某日向甲借貸20萬元,屆期未返還云云。經審理後,法院認丙係該筆款項之貸與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應命甲補正當事人適格
B法院應以訴為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請求正確答案
C法院應依職權將丙列為當事人
D法院應曉諭甲變更原告為丙
答案與詳解
甲主張自己為貸與人請求返還借款,經審理認定貸與人實為丙,甲並非消費借貸之債權人,其請求權基礎不存在,訴訟實體上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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