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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14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區分所有A建物,依序各專有A1、A2與A3部分。甲、乙、丙三人約定:甲單獨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尚未登記,且未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乙將A2部分讓與丁,並完成登記。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關於甲單獨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純屬債權契約,其效力絕對不及於第三人丁
B基於甲單獨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丁因此應容忍甲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
C若關於甲單獨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不論明知或有無過失,因未登記在土地登記簿,則丁仍得請求甲返還A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
D若丁受讓時不知關於甲單獨使用A建物屋頂平台之約定,且就其不知無過失,則得請求甲返還A建物屋頂平台於全體區分所有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物分管契約對善意無過失受讓人不生效力(釋字349號、民法826-1條)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解。依民法第826-1條第2項,區分所有建物之分管約定未登記時,僅對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受讓人生效。丁善意且無過失(非可得而知),不受拘束,得本於共有權請求甲返還屋頂平台於全體共有人。

考點:分管契約效力考點:受讓人拘束考點:登記非唯一要件考點:善意無過失受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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