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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5單選題

甲訴請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100萬元,並簽發同額支票以資清償,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依票款請求權為請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闡明甲是否要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
B甲得追加借款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
C在乙抗辯甲之票款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而甲向受訴法院表明其不請求併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時,法院應闡明乙是否要對甲提起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正確答案
D甲雖未併請求就借款返還請求權為判決,但乙抗辯其不負有該借款債務時,乙得對甲提起請求確認該借款債權不存在之反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票據請求權與原因關係請求權可併存,法院應闡明但不得強令反訴;乙可自行提起中間確認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選項(本題要選)。反訴提起與否屬乙之程序處分權,法院無從也不應闡明『被告是否要提起反訴』。法院闡明對象是當事人已提出之主張或應補充之聲明,而非替被告決定攻防策略。

考點:闡明權行使考點:訴之追加考點:闡明權界限考點:中間確認反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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