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列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乙最少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主張:甲於110年2月1日遭乙駕車撞傷,導致嚴重之骨折,為此花用醫療費用數十萬元,受害之身體部位仍續加劇中,為此起訴等語。對此,乙請求駁回甲之訴,抗辯:乙駕車並無過失,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請求之賠償金額雖不盡明確,但受訴法院不得認為其訴之聲明不備起訴之程式要件而予以駁回
B本件訴訟於110年5月30日辯論終結後,經判決乙應賠償甲30萬元終告確定,在乙尚未依此判決為給付賠償金以前,甲發現其因110年2月1日乙駕車衝撞受傷之程度自110年7月1日起又更嚴重,以致再增加支出前判決所未曾斟酌之醫療費用15萬元,就此增加支出之醫療費用,甲得另起訴請求變更前判決所宣示之賠償金額
C在受訴法院調查兩造所聲明之證據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金額為50萬元時,得逕判決:乙應賠償甲50萬元正確答案
D法院在調查、斟酌鑑定報告之內容後,形成心證認為甲所受損害亦因其自己未遵守交通規則所造成時,應將此事實曉諭兩造為辯論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