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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61單選題

甲列乙為被告,於110年3月1日起訴請求判決命乙返還A地,主張:A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拒不返還予甲,為此甲起訴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語(本訴訟)。對此,乙於同年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之請求,陳述:乙未占有A地,不負返還義務云云。假使於同年月10日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之名義所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已非該地所有權人,所以受訴法院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將甲之請求駁回
B法院在已查明上開移轉予丙之事實時,不必依職權將本訴訟案情及關涉丙利害之爭點通知丙
C丙受本訴訟繫屬之通知後,認為其就A地所有權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可主張時,不得在本訴訟程序上將甲及乙列為共同被告,訴請就丙可主張之權利為判決
D如受訴法院以乙雖占有A地但甲於本訴訟繫屬中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予丙,故甲對乙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旨為理由,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得再基於其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判決命乙將A地返還予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訟繫屬中移轉標的物適用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仍具當事人適格,但若受實體無理由敗訴判決,受讓人可另依自己權利起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當事人恆定原則僅維持訴訟實施權,實體權利仍依實體法判斷。甲因移轉所有權而受實體無理由之敗訴判決,該判決既判力客觀範圍僅及於「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丙另基於「自己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起訴,訴訟標的不同,不受前訴既判力遮斷。

考點:當事人恆定原則考點:職權通知第三人考點:主參加訴訟考點:既判力客觀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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