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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79單選題

甲夫、乙妻育有未成年子丁,甲、乙分居多年並曾於110年3月1日簽訂扶養費協議,甲同意按月給付乙新臺幣(下同)2萬元做為丁之扶養費,惟甲自110年10月1日起即未依協議履行,乙依上開協議向法院請求甲給付扶養費或聲請法院酌定丁之扶養費用,甲則抗辯受脅迫而簽訂協議,並撤銷該受脅迫之意思表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屬民事訴訟事件,不得由家事法院審理正確答案
B乙依扶養費協議請求甲給付扶養費事件,就「甲是否受脅迫而簽訂扶養費協議」之爭點,應適用辯論主義
C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暫時處分,命甲先按月給付丁扶養費1萬元,並由乙受領之
D法院受理乙聲請酌定丁扶養費事件,不受乙聲明金額之拘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依協議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實務上定性為家事非訟事件(戊類),應由家事法院專屬管轄,並非一般民事訴訟事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錯誤的敘述。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規定,「給付扶養費事件」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實務見解認為,無論是依法律規定或依協議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皆屬家事非訟事件,應由家事法院專屬管轄,並非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考點:扶養費事件定性考點:程序法理交錯考點:暫時處分考點:聲明不受拘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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