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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40單選題

甲於生前作成遺囑,將自己所有之1克拉鑽戒遺贈友人乙。但不久後,甲另結新歡丙,將該鑽戒贈與丙並交付之。甲死亡時,遺產僅有新臺幣(下同)5,000元現金。乙得否對甲之子女丁(唯一繼承人)請求給付5,000元?

A可。因乙對丁有履行遺贈請求權,此為債權之性質,丁應以所得遺產5,000元為限,對乙負清償責任
B不可。因甲對乙之遺贈侵害丁之特留分,丁主張扣減後,僅給付2,500元予乙即足
C不可。因遺贈標的物即鑽戒,在繼承開始時不屬於遺產;但乙得主張甲丙之無償行為害及乙對甲之債權,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
D不可。因甲在作成遺囑後,將遺贈標的物贈與丙,視為撤回遺囑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視為撤回遺囑。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法第1221條,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考點:遺囑之撤回考點:特留分考點:債權人撤銷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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