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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1175單選題

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B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正確答案
C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D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10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判斷能否再抗告,首重本案是否得上訴第三審(財產權須逾150萬),其次確認是否為「以不合法駁回」(僅能異議),最後注意小額訴訟二審裁定絕對不得再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B

離婚事件屬非財產權訴訟,原則上得上訴第三審。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法官迴避之抗告,並非以「不合法」駁回,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考點:不得上訴第三審考點:再抗告要件考點:不合法駁回之救濟考點:小額程序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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