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院所為之裁定,下列何者得提起再抗告?
A本案訴訟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通常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有理由之裁定
B原告請求判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之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法官迴避聲請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正確答案
C抗告法院因抗告人未依法預納抗告裁判費,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D本案訴訟為請求給付票款10萬元之小額訴訟事件,抗告法院對於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抗告,所為抗告無理由之裁定
答案與詳解
離婚事件屬非財產權訴訟,原則上得上訴第三審。抗告法院以「無理由」駁回法官迴避之抗告,並非以「不合法」駁回,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規定,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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