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未委任律師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即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不必經過第三審
B在民事及家事訴訟程序,事實審受訴法院之審判長得准許不具律師資格之專家為訴訟代理人
C法律並無容許受訴法院得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正確答案
D在第三審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兩造均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行之
答案與詳解
錯誤!民訴第466條之2明文規定,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另訴訟救助制度亦有類似規定,法律並非「並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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