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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41單選題

甲委任無律師資格之乙為訴訟代理人,起訴請求丙遷讓房屋,未繳納裁判費,甲並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第一審法院審判長原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惟於調查訴訟標的價額時,認乙言行無狀,乃以裁定撤銷上開許可。又第一審法院以甲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裁定駁回甲訴訟救助之聲請,並依職權調查後,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500 萬元,同時裁定限期命甲於 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以法院裁定命補正期間過短為由,對該裁定提起抗告
B甲就撤銷許可乙為訴訟代理人之裁定得為抗告
C丙得以法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過低為由,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正確答案
D甲得以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尚未確定,認法院尚不應裁定限期命補正為由,對命補正之裁定提起抗告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雙方當事人均得抗告;命補正裁判費期間及撤銷非律師訴代許可之裁定不得抗告。

為什麼答案是 C

民訴法第 77-1 條第 4 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為抗告。該裁定影響裁判費計算,對兩造利害關係均有影響,故原告甲、被告丙均得抗告。

考點:訴訟指揮裁定考點:非律師訴代考點:核定標的價額考點:救助與補正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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