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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 年第 65 題複選題考點:侵權行為消滅時效考點:連帶債務之時效抗辯

甲為乙貨運公司之司機,某日於送貨途中不慎撞傷丙,甲立即將丙送至醫院診治。越二年,丙訴請甲、乙連帶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正確答案
B縱甲未為時效抗辯,乙仍得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正確答案
C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丙得向乙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E一旦甲對丙之損害為全部賠償,乙亦同免除其對丙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B、E
正確答案
侵權行為時效為二年,受僱人時效完成時,僱用人得援用其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且連帶債務一人清償,他人同免責任。

逐選項解析

A甲得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侵權行為消滅時效✓ 正確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2年,丙越二年起訴,甲得提出消滅時效抗辯。
B縱甲未為時效抗辯,乙仍得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連帶債務之時效抗辯✓ 正確
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40號判例意旨),僱用人乙對受僱人甲有全額求償權,甲之內部應分擔部分為全部。故乙得依民法第276條第2項援用甲之時效利益,拒絕全部給付。
C丙得依民法第 28 條有關法人侵權責任之規定,請求甲、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錯誤
D丙得向乙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錯誤
E一旦甲對丙之損害為全部賠償,乙亦同免除其對丙責任✓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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