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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6單選題

被繼承人甲於 102 年 1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弟乙。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對丙有債務 30 萬元,對丁有債務 90 萬元。乙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丁於 102 年 2 月 1 日向乙請求清償 90 萬元之債務,乙不知甲對丙亦有負債,故將遺產全額 80 萬元均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丙則遲至 102 年 6 月 1 日始向乙請求清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丙得對乙請求清償債務全額 30 萬元
B乙得請求丁返還不當受領之 20 萬元,再將之用於清償對丙之債務
C丙得對乙請求其應受清償而未受清償之 20 萬元,並就乙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D乙已將 80 萬元遺產全部用於清償對丁之債務而無剩餘,故丙不得再請求乙清償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未陳報遺產清冊的繼承人,須承擔按比例清償全部債務的風險。若違反比例導致債權人受損,須以「固有財產」賠償其差額,且不得向溢領的債權人討回。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162條之1及之2,丙應受清償比例為1/4(30萬/120萬),應得20萬元。乙未按比例清償致丙受損,丙得向乙請求20萬元,且乙須以「固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

考點:喪失限定繼承利益考點:不當受領之返還考點:違反比例清償責任考點:固有財產清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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