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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46單選題

甲起訴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訴訟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不適用職權裁量之法理
B甲、乙、丙如成立訴訟上和解,把遺產所屬 A、B、C 等三棟房屋中 A 屋由甲、B 屋由乙、C 屋由丙分歸取得時,仍須完成不動產物權取得所必要之登記,各該人始就分得之房屋取得單獨所有權
C乙如抗辯全體繼承人間訂有遺產分割協議,合意不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而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協議存在時,應即駁回原告之訴
D在丙爭執甲之繼承權時,丙得於甲所提訴訟之第一審程序中提起反訴,請求法院判決確認甲之繼承權不存在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裁判分割遺產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需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繼承權有爭執時可提反訴確認。

為什麼答案是 D

丙若爭執甲之繼承權,屬與本訴訟標的(分割遺產)有牽連關係之法律關係,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請求確認甲繼承權不存在,以一次解決紛爭,符合民訴法第259條反訴規定。

考點:固有 vs 類似必要考點:和解形成力考點:不分割協議效力考點:反訴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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