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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55單選題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C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D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同訴訟的被告住所不同時,若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有共同管轄法院,第20條但書優先於同條本文。本題苗栗、新竹均為對甲、乙共同的侵權行為地法院,因此選 B;這是第20條但書的管轄規則,不宜稱為「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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