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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55單選題

甲(住所在臺中市)及乙(住所在彰化縣)二人聯手,將丙從其住家(位於苗栗縣)強押至新竹縣山區毆打及囚禁。如嗣後丙因該妨害自由及傷害事件,以甲、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二人負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關於土地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臺灣臺中、彰化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B僅臺灣苗栗、新竹二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正確答案
C臺灣臺中、彰化、苗栗、新竹四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D僅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管轄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同訴訟被告住所不同時,若有共同的特別管轄法院(如共同侵權行為地),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僅該共同管轄法院有管轄權,排除被告住所地法院。

為什麼答案是 B

苗栗(強押地)與新竹(毆打囚禁地)皆為侵權行為之一部行為地。依民訴第15條第1項,此二法院對甲、乙均有管轄權,屬「共同管轄法院」。依民訴第20條但書,僅此二法院有管轄權。

考點:共同訴訟管轄考點:侵權行為管轄考點:管轄權競合考點:一部行為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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