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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4單選題

甲主張乙為其所雇用之會計,僱傭期間為 2 年。乙於執行職務時,將他人支付甲貨款之支票新臺幣(以下同)300 萬元,提示兌領後,捲款潛逃,應負僱傭契約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並表明以此為訴訟標的,起訴請求乙應賠償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甲於起訴狀未敘明不須經調解之法定事由,第一審法院應以甲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進行調解程序
B如調解程序進行中,法官發現乙有人事保證人丙,得依職權通知丙,命丙參加調解
C第一審訴訟進行中,甲以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乙表示不同意甲之追加,第一審法院應以追加之訴與原訴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裁定駁回追加之訴正確答案
D第一審法院定 107 年 3 月 29 日行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於 107 年 3 月 9 日合法送達乙,乙於該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第一審法院得依聲請由甲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強制調解、第三人參加調解、訴之追加及一造辯論判決之規定,錯誤選項為C。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得追加訴訟,無須被告同意。且原訴與追加之訴標的金額均為300萬元,皆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法院不得駁回。

考點:強制調解考點:第三人參加調解考點:訴之追加考點:一造辯論判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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