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經丙之同意而協議分割 A 地,乙分得 A1 地,甲分得 A2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應經乙同意
B甲與乙協議分割 A 地,應經丙同意
C丙不得就 A1 地或 A2 地單獨實行抵押權
D嗣丙實行對 A1 地、A2 地之抵押權,由丁拍定,則丁與乙共有 A 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釋字第 671 號解釋,未經同意之分割使抵押權轉載於各宗土地。嗣後抵押權實行時,拍定人(丁)買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依法將與其他共有人(乙)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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