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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35單選題

甲與乙分別共有 A 地,甲於民國 106 年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之後甲與乙未經丙之同意而協議分割 A 地,乙分得 A1 地,甲分得 A2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應經乙同意
B甲與乙協議分割 A 地,應經丙同意
C丙不得就 A1 地或 A2 地單獨實行抵押權
D嗣丙實行對 A1 地、A2 地之抵押權,由丁拍定,則丁與乙共有 A 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共有物分割,對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將回復分割前的共有狀態(釋字第671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釋字第 671 號解釋,未經同意之分割使抵押權轉載於各宗土地。嗣後抵押權實行時,拍定人(丁)買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依法將與其他共有人(乙)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

考點:應有部分處分考點:分割之效力考點:共同抵押實行考點:拍定回復共有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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