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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69單選題

關於程序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上和解於成立時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但就離婚請求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應向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後始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B訴訟上和解之成立,應以當事人兩造就如何解決紛爭意思表示一致者為內容,所以兩造不得合意請求受訴法官在一定範圍內為兩造酌定如何解決紛爭之內容
C在家事非訟程序上,不論其程序標的之性質為何,當事人均得成立程序上和解,並發生與確定裁判相同之效力
D在本案審理程序上試行和解時,受訴法院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但其成立之和解,不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既判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訟上和解原則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第三人參加和解」或「就未聲明事項和解」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之1規定,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僅「得為執行名義」。因第三人非訴訟當事人,且該事項未經法院實質審理,故學理與實務均認其僅具執行力,不生既判力。

考點:離婚和解效力考點:法官酌定和解考點:家事和解限制考點:第三人參加和解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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