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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972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就原告甲與被告乙間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之本訴訟,於本訴訟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未曾受通知或告知本訴訟繫屬情形之第三人丙,主張其為乙之再婚配偶,得對於該本訴訟之確定判決起訴請求予以撤銷
B在債權人甲為原告,列保證人乙為被告,請求履行保證債務之本訴訟,如本訴訟經受訴法院認定主債務及保證債務均存在而判決命乙應清償債務,而主債務人丙已受法院職權通知或當事人訴訟告知該主債務存否為主要爭點時,於該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不得訴請撤銷該判決對丙不利益之部分
C僅對第二審法院所為之確定本案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時,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D甲單獨為原告,列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A 地返還予甲、丙及丁,主張:A 地為甲、丙、丁等三人所共有,被乙無權占有,為此行使共有地回復請求權云云(本訴訟),此訴訟經判決甲敗訴確定後,丙及丁主張彼等均未獲參加本訴訟之機會,而有意訴請撤銷該判決時,不得合併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 A 地予甲、丙及丁等三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旨在保護未參與訴訟之利害關係第三人,為達紛爭一次解決,民事訴訟法明文允許第三人於撤銷原判決時,得合併為相關連之聲明。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之4第2項規定,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時「得合併為相關連之聲明」。丙、丁除了訴請撤銷原敗訴判決外,為徹底解決無權占有之紛爭,當然可以合併聲明請求乙返還A地予全體共有人,選項稱「不得合併」為錯誤。

考點:家事第三人撤銷考點:可歸責事由考點:專屬管轄考點:合併聲明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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