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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74單選題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項訴訟程序之設立,有助於同時兼顧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及貫徹程序權保障之要求正確答案
B適用此項訴訟程序所得之確定判決,對於既判力主觀範圍之大小不生影響
C凡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利益影響者,均得起訴請求撤銷該判決對自己不利益之部分
D於確定判決發生對世效之情形,不得依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第三人撤銷訴訟(民訴 507-1)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之第三人,提供撤銷對己不利確定判決之救濟管道。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立法目的,正是為了在擴張判決效力主觀範圍(解決紛爭功能)的同時,補救未能參加訴訟之第三人程序權受損問題,兩大目的兼顧。

考點:立法目的考點:既判力範圍考點:起訴要件限制考點:對世效救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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