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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55單選題

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具有訴之利益?

A在扶養費裁判酌給請求事件,於其命為給付之裁判確定前,給付義務人以該裁判所酌定給付之金額過高為理由,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該過高金額之債權不存在
B在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債權之情形,抵押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C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訴訟費用額
D在本票之發票人拒不依執票人之請求為履行時,執票人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之利益判斷:應走非訟或裁定程序者(如拍賣抵押物、訴訟費用),提起訴訟即無訴之利益;本票給付之訴則有。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票執票人雖可聲請本票裁定,但該裁定無實體確定力,故執票人仍得提起給付之訴以獲實體確定力,具訴之利益。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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