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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55單選題

下列敘述之情形,何者具有訴之利益?

A在扶養費裁判酌給請求事件,於其命為給付之裁判確定前,給付義務人以該裁判所酌定給付之金額過高為理由,另行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該過高金額之債權不存在
B在抵押權之被擔保債權為借款債權之情形,抵押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許拍賣抵押物
C起訴請求判決確認訴訟費用額
D在本票之發票人拒不依執票人之請求為履行時,執票人起訴請求給付本票票款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訴之利益指「有用司法解決的必要」;已有其他程序可處理或尚未成熟者即無訴之利益。

為什麼答案是 D

本票發票人拒不履行時,執票人雖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但仍得選擇提起給付之訴請求票款,權利受侵害且有請求判決保護之必要,具訴之利益。

考點:重複爭執考點:非訟事件考點:職權裁定考點:給付之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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