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ly題庫立即開始練習
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80單選題

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正確答案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D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法院有裁量權不受聲請拘束,職權探知且得成立和解。

為什麼答案是 A

扶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事件法第107條),關於給付之方法、數額、期間等,法院得斟酌具體情形為適當裁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此為非訟事件職權裁量之特色。

考點:非訟職權裁量考點:職權探知主義考點:家事非訟和解考點:家事合併審理
載入中…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相關題目

想練更多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考古題?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Download on theApp Store即將推出Google Play
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