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夫列乙妻為相對人,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狀,主張甲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乙卻不盡法定扶養義務,求為裁判命乙自收受該書狀之日起至甲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甲新臺幣1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本案裁判時,得不受甲就給付方法之聲請意旨所拘束正確答案
B在本案審理過程,甲提出之證據,如乙不同意予以調查時,法院不得加以調查
C甲、乙於本案程序進行中,不得成立程序上和解,縱使成立和解亦不發生與本案確定裁判同一之效力
D在本案審理過程,乙得請求裁判確認甲、乙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此時,兩造不得合意由原法院適用原非訟程序審理乙之請求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