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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2單選題

甲、乙及丙等三人共乘一輛汽車,105年12月1日在某交叉路口與丁駕車相撞,造成損害甲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乙為9萬元、丙為10萬元,為此乙及丙乃選定甲為原告,起訴請求丁賠償三人所受損害。關於本件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之聲明應表明:被告丁應賠償原告27萬元
B在甲為乙及丙所提起之本件訴訟審理過程,受訴法院應依職權將本訴訟之爭點通知於乙及丙,始得進行本案審理及判決
C被告丁在本件訴訟之爭點整理過程向受訴法院承認乙確有受損害9萬元之事實時,此項承認對於甲所受損害請求之部分亦生自認之效力
D甲在本案審理過程向法院承認丙曾經在訴訟外受丁賠償10萬元時,縱使丙當時未到庭在場見證,甲所為該項承認僅就丙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對受訴法院生拘束力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選定當事人制度下,甲以自己名義為乙丙訴訟,聲明須分別表明各人金額;自認效力僅及於各人部分。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為選定當事人,有權代乙丙為訴訟行為包括自認。甲承認丙已受訴外賠償10萬,該自認僅就丙之請求部分拘束法院,不及於甲、乙請求。丙是否在場不影響自認效力。

考點:聲明須分別表明考點:無職權通知義務考點:自認效力範圍考點:選定當事人之自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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