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主張:乙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已屆清償期,卻仍未返還,據此向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等語,並提出有提領80萬元紀錄之存摺影本為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裁定前,不得訊問乙
B法院毋庸命甲提出借據影本或其他借款憑證
C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若依法聲明異議,甲與乙得合意請求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本案審理
D乙收受支付命令後,聲明異議時應附具理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訴第516條明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本敘述要求附具理由,與法條相反,為錯誤敘述,即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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