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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16單選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借款總金額為1,500萬元,因甲投資不利,散盡家產,只剩自己住的公寓一棟,甲為避免最後的財產被債權人執行,乃與戊串通做假買賣,並將公寓所有權移轉登記給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保全自己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B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甲之名義,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
C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向法院聲請撤銷甲與戊間之詐害債權行為
D乙為保全全體債權人之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代位甲請求戊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甲戊通謀虛偽買賣無效,乙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塗銷登記請求權,以自己名義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戊買賣因通謀虛偽而無效(§87),移轉登記欠缺原因,甲對戊有塗銷登記請求權。甲怠於行使,乙得依§242以自己名義代位請求,保全責任財產供全體債權人受償。

考點:代位權名義考點:無效vs撤銷考點:代位權行使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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