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A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B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C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D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和解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其上顯然錯誤(如姓名誤寫)依民訴法第 213 條之 1 準用第 232 條意旨,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即可,無須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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