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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60單選題

原告張三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訴請被告李四清償借款,於言詞辯論時,兩造在受訴法院成立和解,嗣因和解筆錄上原告姓名誤書為張二,原告張三乃具狀聲請予以更正,法院受理後應如何更正?

A由合議庭三位法官以裁定更正
B由審判長以裁定更正
C由受命法官以裁定更正
D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和解筆錄屬於書記官製作之筆錄,誤寫姓名等顯然錯誤,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D

和解筆錄由書記官製作,其上顯然錯誤(如姓名誤寫)依民訴法第 213 條之 1 準用第 232 條意旨,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即可,無須法院裁定。

考點:裁判vs筆錄考點:審判長職權考點:受命法官職權考點:書記官處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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