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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7 年第 35 題單選題

甲為擔保乙的債權,將其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與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
C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正確答案
D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抵押權具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滅失後,擔保效力及於因滅失所得之賠償金或代位物。

逐選項解析

A抵押權設定後的房屋租金,應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易錯陷阱
抵押權效力原則上不及於抵押物之「法定孳息」(租金),除非抵押權人已聲請法院扣押並通知應清償法定孳息之義務人(民法 864 條)。故租金並非當然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B房屋被丙縱火燒燬一部分之後,抵押權全部均歸於消滅✕ 錯誤
房屋僅燒毀一部分,抵押權僅就滅失部分消滅,未滅失部分抵押權仍存續。不會因一部滅失而全部消滅,此為抵押權不可分性之反面推論。
C房屋被丙縱火燒燬後,乙得就甲對丙的損害賠償金額,主張優先受清償✓ 正確
D抵押物滅失後,如有殘餘物,乙不得請求占有✕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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