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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 年第 42 題單選題考點:將來給付之訴考點:不作為訴訟性質

關於給付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
B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正確答案
C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一概必須特定具體固定之金額數目
D給付訴訟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給付訴訟態樣多元,不作為訴訟兼具給付與形成性質,原告聲明可彈性化。

逐選項解析

A給付請求權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一概不得於期前提起訴訟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將來給付之訴✕ 易錯陷阱
民訴法第246條規定「請求將來給付之訴」,於有預為請求之必要時(如債務人預示拒絕履行)仍得於期前起訴,並非「一概」不得。
B不作為(妨害制止)請求訴訟亦有兼具給付訴訟及形成訴訟之性質不作為訴訟性質✓ 正確
不作為請求訴訟(如禁止侵害、妨害除去)除請求被告為不作為之給付外,實務上常認其判決兼具形成效力,通說認具給付與形成訴訟雙重性質。
C提起金錢損害賠償給付訴訟時,於訴之聲明中,一概必須特定具體固定之金額數目✕ 易錯陷阱
D給付訴訟僅能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歸屬主體為原、被告✕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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