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C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D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民法第824條第6項明定『相鄰』之數不動產,各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A 地在台北、B 地在台南,顯然不相鄰,合併分割請求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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