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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27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臺北市之 A 建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甲、乙、丁三人共有一筆臺南市之 B 耕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共有人合計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B甲、乙二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A、B 二地,因已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三分之二共有人之同意
C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使用性質不相同
DA、B 二地不得請求合併分割,因二地不相鄰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數不動產合併分割,必須以相鄰為前提,臺北市與臺南市之土地不相鄰,故不得合併分割。

為什麼答案是 D

A地與B地共有人僅部分相同,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必須是相鄰數不動產始得請求合併分割,兩地不相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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