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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52單選題

X 於 104 年 2 月 1 日起訴將 Y1、Y2 列為共同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A 地 (下稱本訴訟),Y1 於同年 3 月 5 日之爭點整理程序上提出抗辯:X 曾與 Y1、Y2 成立分割 A 地之協議,且 X 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將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出賣並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Z,現已非共有人云云。X 則主張:系爭分割協議係因錯誤而成立,X 已經對 Y1、Y2 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且亦未將 A 地之應有部分出賣給 Z,X 仍為共有人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經審理後,如認為 Y1 所抗辯 A 地移轉之事實存在,則應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駁回原告之訴
B於本訴訟之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Y1 與 Y2 不得對 X 提起反訴主張共有物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
C在本訴訟繫屬中,Z 如經 X、Y1 與 Y2 等三人同意,得向法院聲請承當訴訟,如未經該項同意,亦得聲明參加本訴訟正確答案
D如法院經本案審理後,認定Y1 所抗辯 A 地之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予 Z 之事實屬實,但其主張之分割協議不存在,於是判決分割 A 地,終告確定。此判決之效力原則上不及於 Z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訴訟繫屬中移轉訴訟標的適用「當事人恆定原則」,原告當事人適格不受影響;受讓人經兩造同意可承當訴訟,否則可參加訴訟,且確定判決效力及於該受讓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受讓人Z經兩造(X、Y1、Y2)同意得承當訴訟;若未獲同意,因Z對訴訟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依同法第58條第1項得聲明參加訴訟。

考點:當事人恆定原則考點:反訴之牽連性考點:承當與參加訴訟考點:既判力主觀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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