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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19單選題

下列有關損害賠償之債之敘述,何者正確?

A物被毀損時,被害人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B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如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即應減輕其賠償金額
C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原則,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正確答案
D駕駛機車有過失致坐於後座之人被他人駕駛之車撞死者,駕駛機車之人並非後座之人之使用人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與有過失法院得依職權減輕賠償;生計酌減須非故意或重大過失;機車駕駛視為後座乘客之使用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之規定,目的在於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實務見解(最高法院 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判例)認為,法院得不待當事人主張,依職權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考點:回復原狀原則考點:生計酌減條款考點:與有過失考點:乘客之使用人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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