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住所設於臺中市)在苗栗縣某風景區內,因停車糾紛與乙(住所設於桃園市)、丙(住所設於新竹縣)發生口角,遭乙、丙共同毆傷,因而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看護費 10 萬元,倘甲欲聲請法院對乙、丙核發支付命令連帶賠償損害,關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下列敘述,何者全部正確?
A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D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本件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訴第15條,行為地(苗栗)為共同管轄法院。再依民訴第510條準用第20條但書,支付命令專屬該共同管轄法院管轄,故僅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本選項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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