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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考點:意思表示效力考點:對抗要件誤用

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C效力未定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不影響其效力。

逐選項解析

A有效意思表示效力✓ 正確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故甲寄出要約後死亡,要約到達乙時仍為有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對抗要件誤用✕ 易錯陷阱
「不得對抗」的用語常出現在代理權消滅、法人登記等場合,與本題意思表示效力無關,為混淆選項。
C效力未定✕ 易錯陷阱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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