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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2單選題

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C效力未定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意思表示發出後表意人死亡,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不影響其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故甲寄出要約後死亡,要約到達乙時仍為有效。

考點:意思表示效力考點:對抗要件誤用考點:效力未定誤用考點:善意保護誤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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