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寄出一封掛號信,信中向乙為出賣 A 別墅之要約(售價新臺幣 1000 萬元)。不料,甲剛寄出信後,而信尚未到達乙處時,甲即因故死亡。若翌日該信件到達乙處,甲出賣別墅之要約,其效力為何?
A有效正確答案
B無效,但不得對抗乙
C效力未定
D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之乙
答案與詳解
依民法第95條第2項,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故甲寄出要約後死亡,要約到達乙時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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