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受乙之委託,以甲自己之名義,為乙向丙購買一部電腦,價金新臺幣 4 萬元,甲與丙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而未有第三人利益約款。下列有關本案之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丙亦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B乙不得直接向丙請求交付電腦,惟丙得直接向乙請求給付價金
C丙得直接向甲請求給付價金,惟甲於給付後,無法向乙請求該筆價金之償還
D甲對丙固負支付價金之債務,惟甲得請求乙代其清償對丙之此一價金債務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甲與丙成立買賣,甲對丙負價金債務;同時甲受乙委任處理事務,依委任關係甲可請求乙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或代甲向丙清償此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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