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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50單選題

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乙二人以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對丁(住所在基隆市)本於所有權提起返還該土地之訴訟。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B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C此一訴訟之管轄法院包括新竹地方法院
D在甲未撤回此訴之情況下,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乙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起訴返還共有物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可單獨起訴;數人起訴時,一人上訴之有利行為效力及於全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甲、乙共同依民法第821條起訴,實務見解認為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乙上訴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效力及於甲,故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

考點:當事人適格考點:訴訟標的價額考點:專屬管轄考點: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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