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均住居新竹市)共有 A 地(坐落桃園市),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若甲、乙二人以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對丁(住所在基隆市)本於所有權提起返還該土地之訴訟。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中,若甲撤回對丁之訴訟,則此一訴訟將因當事人不適格而被駁回
B此一訴訟之裁判費徵收,應以占有土地面積之公告地價核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C此一訴訟之管轄法院包括新竹地方法院
D在甲未撤回此訴之情況下,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甲、乙敗訴後,乙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甲、乙共同依民法第821條起訴,實務見解認為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乙上訴為有利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效力及於甲,故二審法院應將甲併列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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