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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74單選題

甲於103 年 2 月 1 日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 100 萬元。其陳述略為:乙為丙之受僱人,101 年 1 月 15 日於送貨途中開車超速撞傷甲,以致甲住院多日,支出醫療費用甚鉅,為此請求賠償甲如聲明之金額云云。乙則抗辯其無超速駕車之事實,且車禍發生係因甲闖紅燈所致,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依職權斟酌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之事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為使紛爭一次解決,甲於本件訴訟經判決確定以前,得隨時追加丙為共同被告
C本件紛爭於進行訴訟前,應先經法院調解正確答案
D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進行之狀況及爭點通知丙正確答案
E受訴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效力,縱使法院在本案審理程序將爭點通知於丙,均不及於丙
答案與詳解
C、D
正確答案
本題測驗交通事故侵權訴訟中的時效抗辯、訴之追加限制、強制調解先行主義,以及第三人職權通知與參加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D

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為強制調解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考點:時效抗辯考點:訴之追加考點:強制調解考點:職權通知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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