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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10640單選題

甲為原告、乙為被告,下列情形,何者不得提起反訴?

A甲對乙提起離婚之本訴,乙對甲提起夫妻財產分配之反訴
B甲對乙提起給付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本於同一買賣契約提起給付價金之反訴
C甲對乙提起買賣標的物之本訴,乙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反訴正確答案
D甲對乙提起給付工程款之本訴,乙對甲提出借款債權之抵銷抗辯,並就抵銷餘額部分提出返還借款之反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反訴須與本訴之標的或防禦方法有相牽連關係,C 選項買賣與借款無關,不得提反訴。

為什麼答案是 C

本訴為買賣標的物交付,反訴為返還借款,兩者基於不同法律關係、不同事實,毫無牽連關係,不符反訴要件,不得提起。

考點:家事合併考點:同一契約考點:欠缺牽連性考點:抵銷餘額反訴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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